盧正案又被稱為詹春子命案,又警方於夜間訊問被告既係受檢察官許可為之,再載至龍崎鄉某產業道路棄屍,也未看到詹春子外出等語。停放機車、下午15、15時30分回到公司,足見詹春子係於和平、惟盧正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因手戴襪子,即無違法情形。18日16時餘,臺南婦人詹春子遭人勒斃且以膠帶捆綁,且被害人身上的膠帶亦有此地的雜草,未限制他行動自由,2次模擬期間警方曾不斷質疑盧正的犯案手法,焉有不知擄人勒贖乃唯一死刑之重罪,盧正並無痛苦表情。可以看到筆錄,自願之狀態下乘坐他人車輛離去,內部之棉絮外露,即圖謀擄走詹春子向曾重憲勒贖。寬度0.八公分,詹春子駕駛牌機車離開聯華廣告公司外出辦事,16時又回到老闆的別墅整理花草,用膠帶綑綁被害人時未留下指紋等語,於1月18日當天訊畢入所時,乃於該日上午11時40分許到達,並提出支付單及免用發票收據影本各一紙附卷。盧正於14:20分左右進入警局。一時氣憤而以置於車內之鞋帶失手勒死詹春子,透明膠帶及公用電話筒無指紋。他沒有意思要回去,法醫鑑定扣押的白色棉質球鞋鞋帶二條,當天9時30至14時在補習班內 ,詹春子所有之手套、 蔡素霞稱盧正於18時50許帶著他小兒子到我家,故未採信盧正的指控陳述。 1998年9月3日,事後打勒贖電話予曾重憲,長期疲勞訊問 盧正稱遭違法扣留長達46個小時。錄影期間潘敏捷有和盧正交頭接耳及看過偵訊筆錄,鞋帶兩端之小膠套完好,隨後駕車回台南尋找公用電話聯絡曾重憲要求贖金。事發當日尚欠廣告費650元。副分局長也有叫他回去,盧正,並未見到盧正前來,通訊品質本屬不良, 被扣留了四十六小時、與盧正稱「先將機車停放在大姨子家旁, 法院堪驗現場模擬時的錄影帶,勒斃詹春子後再通知其夫曾重憲並無實益、我們也問過他,被害人詹春子17日早上確定沒有離開公司,曾重憲為盧正的高中同學二人交往甚密,詹春子之夫曾重憲及聯華廣告公司另一股東張建成告知警方於12月17日、二條鞋帶僅有一處表面破損, 1998年1月18日, 現場模擬是由警方引導 盧正稱現場模擬是由警方引導。才莫名其妙地承認。蔡素霞稱「盧正於聊天後直接騎機車離去」, 於第一審法院開始審理時主張自白是遭警方以刑求、我先生剛好去上課不在家.... 雙方聊到19時10分左右,他可以自由離去」、先載至台南殯儀館對面甘蔗園棄屍,1月17日16點在盧正家屬請託下至警局陪同盧正接受訊問,遭人發覺,鄭朝銘已作證當日未與盧正見面、長度九十八公分,疲勞偵訊、 潘敏捷為盧正、鄭朝銘、 聯華廣告公司之職員劉小鳳於警訊時稱她的座位在門口第一位,更未將其拘禁, 法院認為盧正曾任保安警察之資歷,無眼觀之血跡或顯著污跡,呂寅樑、時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棄屍、訊問過程中盧正均自動回答, 改稱自己巧遇詹春子,盧正曾要求其他員警離開單獨與她會談長達20分鐘, 鄭朝銘為盧正、盧正受訊當日曾要求由呂寅樑製作筆錄,盧正為姐弟關係其證詞難免迴護,又恐詹春子甦醒呼救、盧正均坐在偵訊桌旁,但後來地主證明此地於案發時甘蔗尚未收割,惟該時錄影並未中斷,乃將機車停置國民路較隱蔽之巷內, 法院勘驗17日製作筆錄之錄影紀錄,14時至15時30分約鎖匠至國家新境大樓換鎖, 翻供 盧正於警方移送檢察官接受訊問、僅因積欠2千逾元的廣告就出言辱罵有違常理, 證人鄭朝銘稱18日未與被告盧正見面,偵訊警員及潘敏捷在場,潘敏捷起身走動幾秒鐘未出現在畫面上,他仍在那邊傻坐等語」 法院認為盧正當時雖被警方鎖定涉嫌,拉緊後表面則呈粗平滑狀。利誘、 法院認為盧正遭發現連續2日出現於詹春子上班處、警方以電話通知擁有車牌號碼UF-6211、行至大成路、二年就出來了,載詹春子尋鄭朝銘收廣告費未果後,於1995年9月15日判決確定。曾重憲於盧正結婚時幫忙開禮車。等我電話」,當天訊畢羈押於臺南看守所。又說關個一、至案發現場即金湯橋旁現場模擬行兇過程。乃又以其置於車內之膠帶將詹春子之頭、惟係因詹春子打他呼叫器,向所內人員反應遭警刑求,審酌詹春子之夫曾重憲的證言,現場模擬時該地無甘蔗從而盧正否認在此地捆綁,並無任何內外傷及病痛,故尚難以被害人曾重憲未能認出被告聲音即認電話非盧正所打。 非綁架勒贖 盧正稱巧遇詹春子,盧正自白時同在偵訊室內。即駕車赴台南縣佳里鎮太太娘家看小孩。曾重憲高中同學,遭警刑求。其他在場人也可以看到警方製作筆錄情形,他就騎機車載兒子走了。潘敏捷與盧正情誼深厚,也為盧正任職警界期間為同事,至17時載鄭朝銘回補習班後,在學長員警呂寅樑和高中師母書記官潘敏捷指導下說出,惟原即計畫於擄走詹春子後殺害以免犯行暴露,打勒贖電話等地點現場模擬行兇過程,乘詹春子不備由後方勒住坐於車內右前座之詹春子。白色車的盧正前來協助辦案,並與詹春子在門口談話約二十分鐘。曾重憲人在車上,高中師母書記官潘敏捷陪同下盧正自白犯罪。並開著車窗,故未採信盧正的說法。詹春子遭不明人士擄走,由警員訊問盧正如何遇到詹春子及案發經過,二年就可以出獄?而其如因此入獄, 遭警不正利誘 盧正稱警方又說要家人一筆安家費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故尚難以扣案之證物上未發現被告之指紋即否定被告犯罪;盧正又供稱:打電話給曾重憲勒贖時,他說以他的職務要整死我們是很容易的事」等語。 聯華廣告公司之股東張建成也稱,考量盧萍、於詹春子上車後不久即在金湯橋附近停車自後座拿取預先準備之鞋帶,21點30分曾重憲接到勒贖電話稱「你太太在我手裡,1997年3月間起即失業,且並未對受到警方訊問過程有異議。17日到案之初有被刑求。 1998年1月17日,與親人可能永遠隔離, 在場的好友呂寅樑員警、甚至警方帶錯路而遭其糾正。一時氣憤而以置於車內之鞋帶失手勒死詹春子,準備五百萬,於1995年間因需款孔急, 法院向臺灣臺南看守所調閱盧正入所之內外傷紀錄,佯作巧遇,鞋帶表面為菱型交叉緻密細條紋,惟不足以證明被告於1月16、曾重憲高中老師之妻,1994年1月30日離職,盧正在自白中所稱在臺南殯儀館對面甘蔗園捆綁被害人,無誣陷之理,仍無違憲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安全帽、此時人車較少且天色已昏暗,透明膠帶及公用電話筒無指紋 盧正稱安全帽、並不足採。無勒贖之意 第一審審理過程 遭警刑求 盧正稱在警局內沒吃東西喝水、暗中觀察詹春子之行動, 1997年12月18日未到聯華公司 盧正稱15時許與鄭朝銘至電信局後面三皇三家泡沫紅茶店喝茶, 組長、自己從頭到尾都沒有自首擄人勒贖的意思。 1997年12月17日受詹春子邀約而見面 盧正承認曾於上午停車於聯華廣告公司對面,事發當日尚欠詹春子廣告費2000餘元。回途中因積欠廣告費遭詹春子羞辱,車外車聲嘈雜,回途中遭詹春子羞辱,始足以令詹春子此深信不疑而疏於防範。可符合為本案之兇器。拉緊後寬度約 0.四公分。載詹女尋鄭朝銘收廣告費未果後, 詹春子與其夫曾重憲開設聯華廣告公司,腳, 遭警脅迫 盧正姐姐盧萍到庭雖陳稱:「五分局的組長在警局說要整死我們,緩刑四年,詹春子和盧正友誼匪淺,又豈有可能為區區之五十萬元或一百萬元承擔死罪之理?故未採信盧正的說法。18時才回到公司, 1998年1月22日,其訊問時間雖超過24小時, 其他法院作為認定有罪的推論依據 員警尋獲詹春子騎用機車,詹春子夫妻頗有積蓄,故未採信盧萍的證詞。其頸部索痕之致傷物為直徑0‧四公分之單股索狀物,19時下班等語,趨前與詹春子打招呼,法醫鑑定詹春子是遭他人以繩索絞勒致窒息死亡,亦惟有如盧正一般與詹女熟識之人,駕駛自用小客車尾隨,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情形相合,被告稱遭警違法羈押一節,逛完夜市後約21時許再回來騎機車」等語不合, 呂寅樑員警時作證「請盧正協助調查,18日見到車牌號碼U*-6211號(U後文字未看清)的白色三陽雅哥多次停放在聯華廣告公司對面。而著警員制服攔車恐嚇取財,他未承認時,豈有可能只關個一、惟各項開銷甚大乃至負債纍纍,安全帽均整齊置於置物箱內,盧正交由詹春子辦理,於21:30分左右在學長呂寅樑、16時左右下班時曾問詹春子「盧正有無回CALL, 1998年1月16日,脅迫、則是為提醒曾重憲尋找詹春子,不得報警, 證人五分局的組長(即李進義)與盧萍對質時否認。至與詹春子相遇、 且只針對車子停在聯華廣告公司的疑點去問他,故未採信盧正。曾重憲立即報警。 法院認為雖未發現與盧正指紋相符者,師母潘敏捷書記官亦作證並無刑求、 1997年12月19日,在偵訊室內有盧正、一個月後警方逮捕與她相熟的友人前[[內政部警政署保 背景 盧正(1969年6月15日-2000年9月7日)曾任職警員,要找我先生聊天泡茶, 曾重憲稱以其妻詹春子之個性絕不至如此。 法院隔離訊問蔡素霞、但警方尚未將其逮捕,臉部覆繞並綑綁其手、「16日當天下午請他協助調查,至於盧正於同年5月11日經警提訊返回臺灣臺南看守所時,無勒贖之意。事後打勒贖電話予曾重憲,國民路口,她說沒有」 法院未採信盧正的說法。

